治疗白癜风的医院 http://wap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手术并发症纠纷,一个如影随形的梦魇
从一个标的万的案例说起
年7月24号,武某因“头痛伴视力减退一月余”,医院住院诊治,术前诊断为左侧侧脑室脑膜瘤,7月27日行“右侧颞顶入路、右侧脑室肿瘤切除术”,术中发生术区对侧脑出血、脑疝,术后患者深昏迷至今。
患方起诉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入院前的头颅核磁示颅内占位病变,其表现是右侧脑室三角区可见大小约5×4×3厘米占位,右侧脑室扩张,中线向左侧移位,左侧侧脑室及右侧侧脑室额部受压变形,脑干受压移位,说明患者肿瘤体积较大,颅压高,占位效应明显,已导致颅内解剖结构异常,提示脑膜瘤切除术中存在脑膨出和减压性出血的可能。
鉴定认为此情况应该使用“小硬脑膜窗口显露策略”,该方法可以充分发挥硬脑膜抵御压力的天然屏障作用,在切除肿瘤的同时,可缓慢地降低颅内压,从而防止术中急性脑膨出和减压性出血,该手术方法已在临床实践中得以应用,并取得了理想效果。
同时鉴定意见认为,纵观手术记录,虽然患者经脱水降颅压,但颅内压只是略有好转,改善不明显,仍存在高颅压等脑膨出先兆表现。医方给予“十字型剪开硬膜翻开”,说明医方并未在存在脑膨出先兆表现时,采取小硬脑膜窗口显露的方式,而是直接十字形剪开硬膜,并翻开。上述情况说明被鉴定人脑肿瘤体积较大,占位效应明显,术中存在明显的颅压增高表现。在此情况下,院方术式一次性大面积暴露硬脑膜,此举造成颅内压突然下降,造成了术区对侧减压性出血的严重并发症。
因此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存在手术方式选择不当的过错,认为和疾病在损害后果中存在共同作用(40%-60%的责任比例)。因患者是33岁的青年人,术后植物生存状态,伤残等级一级,加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项目,医院最终支付了患方万左右的赔偿金。
发生手术并发症,在法律上医方到底该不该负责?
并发症是一个复杂的临床医学概念。
学者对并发症的发生原因,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的总结:
一种情形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发生,后者即为前者的并发症,如消化性溃疡可能有幽门梗阻、胃穿孔或大出血等并发症。
另一种情形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因自身疾病采取必要的诊疗措施,而合并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
一般的医疗纠纷常见于在后一种情形中。
手术并发症发生后,医疗机构到底负不负法律责任呢?进一步说,手术同意书告知过患方相关风险,医院就可以免责吗?并不是。
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告知了患方相关风险,医院尽到了对患方的风险告知义务,还不是免责或无责的全部条件。具体来说,医院在手术之前,对手术并发症所履行的法定义务,包括以下4各方面。
1、风险预见义务
手术并发症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见的,如甲状腺手术可能会损伤喉返神经。如果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则说明医务人员未能尽到结果预见义务而构成医疗过错。
但是根据现有医学水平难以预见的、或试验性诊疗技术下某些难以预见的并发症等,这些特殊情形除外。
2、风险告知义务
预见到相关并发症风险后,医方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替代治疗方案、可能的医疗风险和手术并发症等如实告知患方。
如未能尽到此义务,则可能被认定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而构成医疗过错。从证据学角度,建议采用书面告知为宜。
3.风险回避义务
在意识到相关风险和并发症、并如实告知患方后,医务人员还要根据诊疗规范和其专业技能,采取必要的防御性诊疗措施,尽力避免相关并发症和不良后果的发生。
4.医疗救治义务
救治义务是指,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手术并发症和不良后果的发生,医务人员均应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在本文开头我们的案例中,医方抗辩说告知过患者相关“出血”的手术并发症,但是患方认为没有告知“术区对侧出血”的风险,以为仅仅是“术区出血”(即患方认为医方未尽到风险预见、风险告知义务)。
另外,即便是本案医方的告知不存在问题,根据鉴定意见,医方没有选择适当的术式(没有履行风险回避义务),导致患者损害后果,因此导致其最终承担了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解决之道:医患沟通的道与术
1、医患沟通之“术”
这里的“术”,当然的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技术”,即对目前现有诊疗技术的掌握。
如果医方知识陈旧落后,达不到我国目前应有的医疗水平和诊疗规范的要求,就从根本上达不到保障患者安全的要求,也就缺失了通过口头和书面等多种形式,包括和患者沟通病情、医疗措施、替代治疗方案、医疗风险和手术并发症等“术”的能力。
2、医患沟通之“道”
你怎样对待患者?医生其实可以对这个问题更多地考虑一下。有一句话说:别人对待你的态度,都是你教给他的。
比如本文开头那个“万”的案例,在鉴定听证会提问环节,家属说的一番话后,瞬间点亮了鉴定专家的表情。
笔者记得当时专家问患方,本案这么专业的问题,医院医院的?患者妻子说:“专业问题我不懂,我就是听手术医生说术后5天拆线,9天出院,然后他就可以回家该干嘛干嘛了。谁知道都一年多了我丈夫还没醒呢。”当时参会的鉴定专家们互相看了一眼,交换了一个意味深长的眼神。
这就涉及到医患沟通的“道”,也是就说,究竟什么样的话可能引发医疗纠纷?医生是怎样和患者沟通的?是真真切切的告知患者相关的诊疗情形,还是“报喜不报忧”,让患方产生不切合实际的预期?这个话题很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东西应该很多很多,但是依法依规告知,不管在书面还是在口头上,我们都应该审慎的做到。
从另一个角度讲,告知患者实情,也可以有效减轻医师的压力,减少医患双方的沟通摩擦。上述“万的案例”中,作为律师,每次和家属沟通,我都能感觉到患方家属的“爆棚”的焦虑。同样的,在患者术后昏迷不醒、医院病床上的一年多时间里,医生和患者沟通的感觉会好吗?
因此,除了“苦练自身基本功”,掌握专业知识,剩下的,就是我们医师和患方的真诚沟通、让患方“有效”知情,这可能是解决手术并发症纠纷这一医师梦魇的不二法门吧。
作者简介
朱丽华
法学硕士,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研究方向:医事法。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研究会委员,中国卫生法学会会员。
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主要为医疗机构、患方等提供日常法律顾问、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调解与诉讼、非诉等专业医事法律服务。服务机构包括地处北京的诸多三甲医疗机构,及其他涉医、药单位。曾参与编写《医事法律律师实务》、《医事非诉法律实务》及《医事法纂解与疑案评析》等书籍。
来源:医学界智库作者:朱丽华校对:臧恒佳责编:郑华菊更多医疗资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