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室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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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鼎案例出交通事故后肇事方不给予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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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课堂

霍某与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霍先生

被告:苏先生

基本案情

20**年11月9日17时50分许,苏某某驾驶冀J×××××号机动车在任丘市大石路刘庄工业区路段时与行人霍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霍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霍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苏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因此原告霍某委托硕鼎律师事务所来处理该案件,律所指派侯律师跟案调解。

办案经过

事故发生后,原告霍某先医院住院治疗1天,后于20**年11月10日至20**年11月25日在xx医院住院治疗15天。主要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术后2、手术后颅脑缺失3、继发性癫痫;4、颅内感染5、坠积性××6、创伤性脑梗死7、创伤性颅内出血8、气管切开术后拔管困难。处理意见为:患者住院期间持续性高热,抗炎治疗效果不佳,医院治疗。原告霍某于20**年11月25日转天津xx医院继续治疗,至20**年4月16日出院,住院共计天。20**年7月18日原告霍某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该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伤残赔偿费用限额内给付了原告12万元。因被告苏某不肯协商此事,原因是赔付金额太多,CT等影像资料都是以前的。原告的损失不合理不合法,对原告的损失苏某均不承担。我方侯律师为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及其他的相关证据,20**年5月29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一)霍某外伤致局灶性大脑挫伤伴出血,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脑脊液耳洞存在,并行开颅血肿清除术、脑室腹腔分流术及颅骨修补术,现遗留左上肢及双下肢肌力I级,右上肢肌力0级,为一级伤残。(二)霍某伤后,建议其误工期及营养期均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三)霍某需要完全护理依赖,需长期护理。原告支付鉴定费元。但是被告苏某某对此鉴定不认可,后经双方协商对鉴定机构重新选择,20**年11月22日经xx中衡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一)被鉴定人霍超所受损伤属一级伤残。(二)被鉴定人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截止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三)被鉴定人霍超存在完全护理依赖

*示意图(来源于网络)

案件结果

最后侯律师以最快的速度为当事人霍某争取了应得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14元

复印费:元

住院费:天,共计00元

营养费:共计元

误工费:按照河北省2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中的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应为.06元

护理费:原告提交我方的住院期间元的护工费发票予以证明,且经xx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霍某属完全护理依赖,原告主张按照年河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元计算20年,护理费为元,

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霍某所受损伤属一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应为%,故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元(元×20年×%)、精神损害赔偿金元

交通费:元

我方原告上述各项损失共计万3余元

由被告苏某赔偿原告霍某交通事故损失共计3693.2元。案件结案霍先生的家人对硕鼎表示感谢!

硕鼎提示

事故发生后,请您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内委托我们硕鼎为您全权代理案件处理。

我们将会用自己最专业、最富有经验的工作方法,实现您的委托目的与诉求。

不论对方和保险公司等以何种方式规避应付的责任与赔偿款项,硕鼎都会为您据理力争,并就专业领域方面让您知晓,选择硕鼎就是选择专业,更是选择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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