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街头突发疾病
呼叫急救车却迟迟未到
女子去世后
家属将急救中心诉上法院
年11月23日
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二审宣判结果
多次拨打电话
均被告知没有急救车辆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年4月7日16时41分左右,患者沈某某和其女儿石某(当时九岁)在路过沈阳市铁西区时,沈某某突发脑出血,呼叫被告沈阳急救中心,无救护车到达抢救,后由他人送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另查明,患者发病后曾于16时41分45秒呼叫急救中心,呼叫时长40秒;又于16时48分13秒再次呼叫急救中心,呼叫时长1分19秒;再于16时48分46秒第三次呼叫急救中心,呼叫时长51秒。急救中心于17时10分56秒回拨电话,呼叫时长53秒;急救中心又于17时16分16秒第二次回拨电话,呼叫时长40秒。期间急救中心未派车到达患者事发地。
死者家属起诉称,当时原告在35分钟内多次拨打电话,均被告知没有急救车辆。而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之间(市八院西侧)的铁西二分中心离事故地点不足米,被告居然半个多小时无车无人可派。原告爱人躺在路上达半小时之久得不到求助。因为被告不及时出车延误抢救,造成原告爱人及腹中胎儿双双去世。
日间派出车辆
仅为配备车辆的24%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沈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急救中心接到呼救后,应当立即调度,在3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出诊,以最短时间到达救治现场”。
被告沈阳急救中心辩称,患者发病时虽多次拨打电话,但该时段处于急救高峰,无待命急救车派往患者处,故以上行为为不可抗力因素,我中心已尽能力履职,并尽到告知义务,无失职、玩忽职守和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沈阳急救中心提供的急救车组配置的情况说明,沈阳急救中心年配置急救车辆辆,每日日间有29个急救车组,故沈阳急救中心日间派出车辆仅为配备车辆的24%,其未能充分的利用急救资源及设备,故其提出的答辩意见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患者死亡的原因,首先其自身存在基础性疾病,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根据相关医学理论,如患者被及时抢救,其胎儿生命具有挽救的可能性,故本院酌定由被告沈阳急救中心对患者的死亡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年6月,一审法院宣判,被告沈阳急救中心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一审宣判后,急救中心提出上诉。
年10月27日,二审院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沈阳急救中心在接到呼救后未能及时派出救护人员到达救治现场出诊,延误了院前抢救时间,存在过错。一审法院酌定由沈阳急救中心对患者的死亡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驳回了沈阳急救中心的上诉。
来源:东北新闻网
编辑:崔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