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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25 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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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

转自: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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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日常衣食住行中,消费者遭受意外伤害,谁担责?施工人员景区乘坐缆车受伤,能否向景区索赔?学员驾考时突发疾病,驾校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受伤,责任划分有讲究。9月2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法官卿斌和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法官严奇志接受湖南日报记者采访,对此进行解读。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法官卿斌

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法官严奇志

民法典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典型案例

1

3年前,卢某在岳阳某景区搞施工,工作人员安排卢某坐缆车上下山。不料,缆车门在外面没有锁好,缆车运行途中车门突然打开,卢某跌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造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卢某将景区公司诉至法院。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景区公司对卢某的损失承担80%的民事责任,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相关链接:非游客乘坐缆车造成十级伤残,向景区索赔能否获得支持?法院判了!

2

年,小邹在长沙某驾考中心参加科目三考试时突发疾病,考官驾驶考车将小邹送医抢救。经诊断,小邹为“颅内出血并破入脑室,颈动脉重度狭窄”等,医疗花费21万余元。小邹将驾校、交警支队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23万余元。案件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驳回了小邹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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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既是“紧箍咒”也须有边界

“公共场所受伤害,责任分担有讲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繁荣,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案件越来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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