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物业保安看到小区里边走边卖菜的老人晕倒,立即拨打医院。老人不治身亡后,其家属却将保安和物业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合计49万多元。
好心送老人就医,却惹上一场官司,面临老人家属的巨额索赔,法院又会如何裁决?
案件背景
年6月30日下午17:13左右,钱某(女,71岁)手提着两袋玉米从17幢家里出门,在小区16幢至26幢之间的道路边上来回走动,时而休息与人交谈,时而向居民出售玉米。
17:45分左右钱某坐在路边并突发晕倒,部分居民不明就里,上前围观。而小区物业的保安杨某看到此情形后,便拨打了电话,而此时钱某的丈夫也已赶到现场,杨某便随同其钱某的丈夫,医院抢救。
钱某在住院治疗10天的过程中,一直处于持续昏迷状态。经钱某家属一致同意后于7月10日自动出院,出院时的诊断为:1、左侧基底节出血破入脑室,左侧额颞顶叶出血,脑疝,2、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3、2型糖尿病,4、肾功能衰竭,5、颈动脉粥样硬化,6、甲状腺结节,7、低蛋白血症,8、凝血障碍,9、血小板减少症。
但不幸的是钱某于出院当日即死亡,死因系脑溢血。
图片与文中案例无关
让杨某万万没想到的是,钱某的家属(即丈夫和两个女儿)竟将杨某及其所在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共计元。
钱某家属诉称:
钱某在自家楼下卖玉米,却遭到杨某的强行驱赶,而且在驱赶过程中,杨某表现得十分强悍,不仅口出脏话辱骂钱某,还脚踹三轮车。
钱某被迫换地方摆摊,但杨某仍穷追不舍,强行追赶,并导致钱某摔倒昏迷。认为钱某正是因为杨某的暴力驱赶行为才导致发病身亡的,杨某应对死亡结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而杨某面对钱某家属的索赔,觉得非常委屈和不解,杨某答辩称:
1、钱某事发的公寓为大型拆迁安置小区,住户达余人,人流量极大,而小区内只有一条主路且路面狭窄,一旦有人在路边卖菜,极易造成交通堵塞。
杨某作为物业公司的保安,按要求疏通道路、阻止小区内卖菜行为,系履行物业服务的职责。而且在履职过程中也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而且事发当日,钱某独自拎着两个袋子从17幢走出,经17幢东侧走到25幢西侧路口,坐在栏杆上与邻居聊天,之后又提着袋子向南走,路经15幢走到26幢西侧广场,后来又坐到路边石墩上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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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分钟后钱某又向北走到15幢与16幢楼之间车位旁并向小区居民销售玉米,随后又走到15幢车位西侧再次销售玉米。随后沿着小区道路向17幢走去。
经过如此长时间的负重行走,钱某已经出现脚步不稳、左摇右晃,并伴有下蹲动作。杨某是发现有四五个人围在路边,才前去查看的。
此时钱某已经口吐白沫了,因此杨某便第一时间拨打了电话。救护车到场后,杨某又陪同钱某医院。
3、杨某当日确实按照公司及街道、社区的要求,对小区内占道卖菜的行为予以制止,但从来未出现过暴力驱赶的行为。而且事发当日,自己与钱某也无正面近距离的接触,其死亡结果与杨某无关。
杨某还提交了当日的监控视频,以证实监控里钱某均是独自一人缓慢行走,杨某从未与其共同出现在监控,对方诉称杨某对钱某穷追不舍、强行驱赶、发生争执等说法均不是事实。
杨某是否存在过错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杨某及其所在的物业公司是否应对钱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关键就在于钱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过错。
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钱某家属还申请了几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一名证人王某的证言,似乎对杨某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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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出庭作证称:当天下午我在小区幼儿园边上卖玉米,杨某便来赶,我们就逃,杨某也不说话,就追我们和震我的车,一开始我们逃到26幢,又逃到25幢我家楼下。
钱某是和我们一起跑的,我把卖菜车子推到车库里,看到钱某逃到25幢和16幢之间,她逃不动了就坐在路边地上。我看到杨某追赶钱某,钱某也是跑的,那天我就看到两次,当时他们距离很近,我就在边上看到。
而其他证人也出庭证实,杨某当日与王某发生过争执,存在暴力驱赶行为。(但并未明确杨某是否对钱某存在争执)
证人如此说,似乎对杨某极为不利,而且监控视频也存在死角,无法完全还原事发经过。而另一名证人池某的证言,让案件经过更加复杂。
池某作证称:我没有看到杨某与钱某有争执和追赶。我们在小区摆摊卖菜杨某和保安是要管的,但他们让我们傍晚再卖,避开交通高峰期。
这事就有些难办了。而且钱某家属还称,杨某之所以拨打医院,是因为围观的群众推搡杨某,要其陪同上救护车,并说如果他不去,推也要推上去。据此也可以间接说明,群众认为杨某与钱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才强烈要求杨某陪同送医的。
(很熟悉的一幕啊,你扶就是你撞的!杨某要是没过错,医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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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是否与钱某存在正面接触,是否发生争执是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
本案中,多名证人之间的证言存在矛盾之处,无法仅依据证言作出事实的认定。而小区监控视频,以及所调取的公安机关治安监控视频,在钱某出门至病发后送上救护车的全部过程中,虽然部分时间段里没有拍摄到其人,但结合其携带的两个袋子等,也基本可以反映其在约40分钟时间内的活动轨迹,对视频的真实性、连续性予以认定。
钱某家属主张杨某存在追赶钱某的行为,与现有监控视频的内容不符。而且从15幢监控中的路边汽车车窗反光中可较明显判断,钱某于当日17:45分左右已经发病且群众已在观望,至17:46分半后杨某才从进入监控画面,可以认定此时杨某离钱某尚有较远距离。
因此,虽部分证人证言中,提出杨某存在追赶钱某的行为,但监控视频是对客观事实的记录,其证明效力高于证人证言;且王某的证言与监控视频的内容有较大的矛盾、且不能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故对王某的证言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认为:
原告请求被告对于钱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证明原告所称被告存在“脚踹三轮车、口出脏话”,对钱某“穷追不舍”、“强行追赶”、“双方发生争执并导致钱信珍摔倒昏迷”等暴力驱赶的事实、且上述行为应当与钱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根据本案相关证据,钱某系独自在小区内行走并时而停下向居民销售玉米,没有与杨某进行过接触,更不存在杨某暴力驱追赶并与其激烈争执的情形。
另一方面,根据住院病历资料等并结合当事人的意见,钱某晕倒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系基础性疾病导致“脑溢血”后病情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钱某已71岁且患有严重的高血压、2型糖尿病、颈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不能排除事发当日气温(6月30日)、负重长时间行走产生的劳累等因素是其发病诱因。
关于原告所称,钱某是受到被告“惊吓”而诱发脑溢血的观点,系原告的主观猜测,并无相应事实依据。而且被告杨某对占道卖菜行为予以制止,既是履行职责的行为,也是为了维护小区居住环境及秩序的正当性行为,也并无暴力驱赶行为。
最终认定,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杨某虽存在制止行为,但该行为系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维护小区的正常管理秩序,履职过程中亦不存在所谓对钱某的“暴力驱赶”或其他侵权行为,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案例来源: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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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七旬老人因病离世,固然令人痛惜。而且钱某不顾年迈仍辛苦卖菜补贴家用,却在卖菜过程中因病死亡,也的确令人同情。
但情感因素并不能妨碍或影响司法裁判,更不能以结果为导向,弱者有理、死者为大。
其实该反思的倒是钱某的两个女儿。母亲七十多岁了,又身患多种疾病,在明知小区内不让卖菜,还大热天的拎着两大袋子玉米长时间负重行走、售卖。
杨某见到其发病之后好心拨打并陪同送医,却被钱某家属给讹上了,这都什么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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