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发布
在全国第十二个交通安全日来临之际,镇江中院联合丹徒法院带着“案审视频”走出法院,来到丹徒区世业镇世业村,在村民家门口,为群众带来一场别开生面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镇江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目录
InternationalWorkersDay
案例一董某某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与对向车辆碰撞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案
案例二杨某骑电动二轮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左转弯未避让对向直行卡车被撞致死案
案例三赵某某碰撞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渣土车尾部致死案
案例四江某某闯红灯从斑马线处横过道路被按绿灯通行的直行车辆碰撞致伤案
案例五王某某避让路边停放车辆借道通行时碰撞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致死案
案例六张某某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标志标线让行被主路直行车辆碰撞致死案
案例七蒋某某超速直行通过路口与对向左转弯的李某某碰撞致伤案
案例八夏某某按绿灯直行被同向右转弯道通过路口的重型卡车碰撞碾压致死案
案例九苏某某骑二轮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变更车道转弯被撞致死案
案例十朱某未按交通信号通行被超速抢黄灯通行的机动车碰撞致伤案
案例十一叶某某连续闯红灯后横过道路时碰撞按绿灯直行的车辆致死案
案例一
董某某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与对向车辆碰撞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案
年12月15日6时30分许,路面车辆、行人很少,街道平整,有路灯照明。董某某(女)骑二轮电动车沿某市某街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某银行门口时,未靠街道右侧行驶,未注意避让对向来车,车速较快,撞击对向陈某某驾驶的缓慢行驶的三轮电动环卫车左前侧。董某某腿部严重骨折,头部多处皮下血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截至年3月,董某某支出医疗费.60元。
交警认定:董某某、陈某某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案涉两车均未显著靠右行驶,在路面车辆、行人很少,街道平整,有路灯照明的情况下,仍然发生碰撞事故,实属遗憾。根据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记载的事故事实,虽然交警认定双方各承担同等责任,但因董某某车速相对更快,行驶位置相对更靠近街道中线心,主观过错相对更大,所以,虽然其所骑的是二轮电动车,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判令对方机动车方赔偿董某某60%-70%的损失,法院最终判令对方承担的是最低的60%的赔偿责任。因董某某受伤严重,后续还有其他损失需要另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
案例二
杨某骑电动二轮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左转弯未避让对向直行卡车被撞致死案
事故道路有双向四条机动车道,两侧有绿化带隔离的非机动车道。年11月5日21时11分,杨某骑二轮电动车在该道路的机动车道内行驶,从最右侧机动车道向左连续变更车道,在对向卡车已经靠近,其明显不能横过道路时,左转弯跨越道路中线横过道路,在对向机动车道内被对向卡车碰撞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道路路面平整,标志标线清晰、规范,有路灯照明,卡车前照灯开启。杨某左转弯处路面施划有斑马线。交警部门以杨某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左转弯横过道路时,未能下车从人行横道上推行,未确保安全为由,认定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对向卡车司机晚间驾驶机动车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未能降低车速确保安全通行,遇情况措施不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涉事故导致杨某亲属损失.82元,共计由事故对方赔偿.3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骑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时下车推行,能有效降低横过道路时的速度,有充分的时间观察机动车道内车辆的动态,给自己和机动车道内的车辆更多的观察和避让机会。特别是在夜间视线不良时,不要过度依赖机动车在斑马线处的礼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案例三
赵某某碰撞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渣土车尾部致死案
年11月3日6时36分,赵某某骑二轮电动车沿某市区某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至事故地点处,与前方同向李某某停放在小型汽车专用停车位内的中型渣土车左侧尾部发生碰撞,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道路中间为机动车道,两侧为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有绿化隔离带,事发现场的非机动车道内施划有“小型汽车”停车位,并设有指示标志;事发时为白天、晴天,视线良好。李某某在该非机动车道停放中型渣土车后,该非机动车道仍有较大空间可供通行。
交警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核定赵某某家属损失.36元,获赔.7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路上通行要看路,低头骑车伤自己。道路条件改善,通行规则明确时,仍然要注意观察,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及时避让障碍物。赵某某在视线良好,避让通行条件良好的情况下,骑车撞上停靠在路边静止的车辆的尾部,造成死亡后果,实属遗憾。
案例四
江某某闯红灯从斑马线处横过道路被按绿灯通行的直行车辆碰撞致伤案
年6月30日11时26分许,江某某骑二轮电动车沿市区某次干道由西向东闯红灯驶入南北向主路路口。韦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沿南北向主路由南向北按绿灯信号驶入该路口,两车碰撞。江某某广泛脑挫伤、脑干损伤、弥漫轴索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积血、左侧第4、6、7肋骨骨折。其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构成人体损伤七级伤残,非肢体瘫性运动障碍构成八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江某某骑二轮电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规定通行;韦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时速行驶,未注意观察道路动态,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江某某损失.49元。由韦某某方赔偿.0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目前路况大多较好,闯红灯通行的机动车较少,所以郊区或者乡间道路有红绿灯控制的路口,机动车以比限速稍高的速度通过绿灯路口的情况较多。市区街道车流量大,绿灯时机动车排队连续通过路口的情况较多。机动车通过绿灯控制的路口时,通常不太能防范闯红灯横过路口的车辆、行人。所以,闯红灯通行基本就是一只脚踏入了悬崖。
未完待续……
原标题:《镇江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