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室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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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3/21 15: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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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男子前一天

与他人相撞发生车祸

次日身体不适独自就医

医生尚未问诊

就已意识不清

男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前车祸肇事方该不该赔?

近日,什邡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韩某等五原告起诉周某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余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万余元。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年12月24日18时30分许,被告周某逆行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周某受伤就医,余某显示未有伤,独自离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次日早晨8时许,余某因身体不适独自前往镇卫生院就医,后意识不清,经医院治疗,于年12月27日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1.右侧聂枕顶部硬膜外血肿、脑干出血、左丘脑出血、右侧颞骨线形骨折、颅底骨骨折、脑疝;2.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

经鉴定,余某驾驶小型轿车安全带所检项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主副驾驶座椅头枕材质为海绵材质,头枕附近未见其他硬性突出物体。余某的死亡原因为颅内出血所致神经功能障碍。同时,鉴定机构出具《情况说明》案涉交通事故难以形成余某头部损伤。

晓法说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的死亡与案涉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成为本案的关键。首先,从时间上看,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年12月24日18时30分许,余某身体不适就医时间在次日早晨,余某身体不适就医时间和交通事故发生时间间隔超过12小时,现有证据不能显示在此间隔时间内余某的社会活动轨迹,不能排除存在其他伤害行为的可能性;其次,从案涉车辆检测结果看,案涉小型轿车安全带所检项目符合要求且主副驾驶座椅头枕材质为海绵材质,头枕附近未见其他硬性突出物体。表明该车内安全带完好,主驾驶座椅头枕材质较软。再次,从死亡原因上看,余某的死亡原因为颅内出血所致神经功能障碍,同时鉴定机构,结合案涉车辆鉴定结果,受伤部位,认定案涉交通事故难以形成余某头部损伤。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余红军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裁判

驳回韩某等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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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独居男子离奇死亡,此前车祸肇事方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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