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30日,原告王某1因头晕伴左侧肢体乏力、呕吐,医院治疗,当天的医疗诊断为右侧基底节脑出血并破入脑室系统、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右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原告体征表现神志嗜睡、精神疲惫、查体合作、构音欠清。年1月31日,原告神志改为昏迷,医生建议原告家属急诊手术治疗,原告家属商量同意后,医院对原告进行了右侧额颞顶开颅去骨瓣减压+脑出血胀清除术。术后五天内,原告神志较前期明显好转,病情相对稳定。年2月5日,征得原告家属同意后,医院连续2天对原告进行腰椎穿刺术。年2月7日,进行第三次腰椎穿刺术后约10分钟,原告突发抽搐,变现为意识丧失、四肢强直阵挛性发作,随后,医生对原告实施抢救,原告脱离危险后,在医院进行相应治疗,至年2月23日,原告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病情未见好转。为了取得更好治疗,原告医院治疗。年2月24日,原告转入医院住院治疗,至年4月12日出院。年4月12日,原告医院住院治疗,至年5月15日,原告病情好转后办理了出院手续,但原告仍处于植物人状态,遂向法院起诉。
医院观点:l、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被告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条件是否具备,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鉴定意见所认定的内容失实,认定被告存在过错的依据不够充分,尤其与国家权威机构的诊疗规范及指南内容不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原告主张按全部责任来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结论:医院对被鉴定人王某1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王某1现有损害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现有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度,从技术评价立场分析建议为同等程度范围,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争议的焦点一是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原告请求的各项赔偿费用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一、关于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从以上法庭查明的事实可知,原告是在年1月30日病发,当天入院时,原告体征表现神志嗜睡、精神疲惫、查体合作、构音欠清,至第二天原告神志昏迷后,医生才建议原告家属急诊手术治疗,从常识判断,医院存在反应迟缓,注意不足。虽然在答辩中称当天已建议家属进行手术治疗遭家属拒绝而要求保守治疗,但未能提供家属签名拒绝手术的证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未能结合病情综合诊疗,对原告王某1进行第三次腰椎穿刺术,给被告造成伤害,形成植物状态。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根据医患双方的送检材料,派员到现场查看原告身体状况,又组织医患双方开了意见陈述会。并且在本案庭审中,派员出庭接受质询,对被告提出的疑义予以明确的回答和释明,法院采信鉴定机构结论。
我们观点:本案件中患方其实选择的第一家鉴定机构以鉴定超出鉴定范围而退案了,这个在实际医疗诉讼中很常见。我们也遇到过很多案件,由于疾病确实比较复杂,司法鉴定机构很难做出判断,所以退案了。但是患者要记住退案了,不是说就没法做司法鉴定了。本案件中法院重新选择了鉴定机构,也最终得出了司法鉴定的结论。医院虽然不认可,但是又提不出确凿的证据来反驳司法鉴定结论,最后也无法改变结果。法院最终判决50%还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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