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奖后突发脑溢血
造成七级伤残
活动主办方需要担责吗?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二审宣判。
案情回顾罗晴受邀前往南京金牛湖某楼盘参加活动并看房。在有奖问答环节,她获得奖品一盒抽纸和一个毛绒玩具,上台领奖回来落座时忽然晕倒。现场医护人员对她进行了紧急救助,救护车赶到后送医。之后,罗晴住院治疗日,个人支付医疗费共计.56元。
经鉴定,罗晴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为高血压的疾病所致,上台领奖事件可导致罗晴情绪激动后血压升高,为脑出血的诱发因素。罗晴右侧肢体偏瘫,肌力4级属七级残疾。
罗晴认为活动主办方某广告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请求法院判决某广告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4元。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罗晴因脑出血等疾病导致的人身损失,酌定由罗晴自行承担85%,某广告公司承担15%。
某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并表示基于人道主义考量,愿意补偿罗晴元。
南京中院二审撤销原判决;驳回罗晴的各项诉讼请求;某广告公司补偿被上诉人罗晴元。
法官说法(二审主审法官胡庆东)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某广告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罗晴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应当在合理范围内界定,一般包括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如:活动现场设施等不安全,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而活动组织者未予排除,参加人遭受损害后活动组织者未及时救助等。
本案中,根据罗晴提交的病历,其有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2年余),某广告公司在有奖问答环节给予罗晴小礼品并无过错,其因自身原因发生脑出血,不属于管理人或者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罗晴的损伤后果与某广告公司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发后,某广告公司拨打了,相关人员也到现场救护,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鉴于二审中,上诉人某广告公司自愿补偿罗晴元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条至1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文字:李钰
排版:赵丽蓉
审核:徐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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