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的一系列标准中,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为工伤的这一规定遭到不少质疑,有职工家属为了避免认定不上工伤的风险,提前一两个小时放弃治疗,也有职工家属因不愿放弃希望坚持抢救而超出48小时的限定,无法认定为工伤。
悲痛案情
1、王某蕊与死者许某旗系夫妻关系,许某旗生前系信阳师范学院物理电子工程学院教授。
2、因受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影响,自年2月份以来,××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网上教学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教疫防办〔〕5号)及《信阳师范学院春季学期网上教学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自觉居家办公,积极开展网上教学和科研活动。根据物理电子工程学院工作安排,年月15日前后,许某旗需完成对三位教师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材料的审阅、修改和指导工作,月16日要为本科生上《热学》课程。因工作任务繁重,月15日晚许某旗在家中备课至深夜,16日凌晨零点左右其突感头疼,并出现呕吐现象,随后昏迷不醒。1点42分其妻子王某蕊拨打急救电话,2医院急救医生到达。因所住高层楼房的电梯空间太小导致担架无法进入,王某蕊又联系同事张某伟帮忙将许某旗抬上救护车。点25分左医院,急诊医生立即对其进行抢救并做头颅及胸部CT检查,初步诊断为“急性脑出血”,随后转入该院重症医学科的ICU继续救治,许某旗住院病历及主治医师《情况说明》记载:××危、经口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双侧脑室钻孔引流术”后,患者神志无改善,持续深昏迷,各种深浅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主治医师反复多次告知患者家属病情,患者已无恢复可能,仅能给予维持治疗。患者家属表示理解,但仍要求继续维持治疗。维持治疗至年月27日,患者家属要求放弃维持治疗。当日,医院出具了许某旗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该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许某旗死亡日期为年月27日,死亡原因为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地点为医疗卫生机构。
、年月2日,信阳师范学院就该校教师许某旗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向信阳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信阳市人社局于年4月7日受理了其工伤认定申请。之后,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人社局于年5月19日作出信人社工伤不认字〔〕2号信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许某旗因疫情居家办公期间××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况属实,但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许某旗的死亡日期为年月27日,时间超过了48小时,××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年5月25日,信阳市人社局分别向信阳师范学院和许某旗的妻子王某蕊送达了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4、王某蕊不服,一审起诉请求:1.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信人社工伤不认字〔〕2号信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争议焦点
许某旗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情形?
关键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说理看一看
医院多次告知家属,患者已无救治可能,医院初次诊断时间尚不足5小时,在自主呼吸、对光反射均消失的情况下,凭借相关医疗设备和技术手段在较长时间内维持已基本无存活可能的许某旗的生命体征,虽超过了48小时,但停止呼吸机后随即送去火化,可反推,医院如果在48小时之内停止呼吸机,病人必然很快死亡。
积极对人进行抢救是社会主流观念。如因工伤认定问题而放弃对人的救治,不仅与亲属对病人生存最后希望做最大努力的内心意愿相悖,也不符合社会公众对生命予以最大尊重的基本价值观,且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相违背。尽管家属已知无救治可能,仍积极救治病人生命,既符合中华传统美德,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应予尊重。许某旗在发病48小时之内已无自主呼吸,已无存活可能,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视同工亡的情形。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
“48小时条款”的来源
“48小时条款”产生于将突发疾病视为工伤的实践,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4项、第8项分别列举了两种涉及“突发疾病”的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区域,由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过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二是在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年《工伤保险条例》去掉了因工作紧张的规定,扩大了原因范围,但在结果上,删去了第一次抢救治疗过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这一可能结果,留下了突发疾病导致死亡,加以限定之后变成了如今的“48小时条款”,而48小时这个精确的数字规定,未见有明确说明,有学者推测48小时来源于医学抢救的*金时间。
(参考文献:李海明:《依“48小时条款”之病亡的工伤定性》,载《法学》年第10期。)
一点点结尾
“48小时条款”常常让死亡职工家属面临两种难以抉择的结果,一个是充满希望的救治,却承担无法认定工伤的风险,一个是选择放弃治疗的希望,以便认定为工伤。破除困境的关键在于灵活解释48小时的实质含义,从疾病的危重程度、救治的可能性等角度综合审视,兼顾法理与情理,从而使得条款适用更为人性化。